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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510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510号)
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新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因应《新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条文尚未出台,为了规范《新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前于2021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423号公告)(下称“《暂行办法》”),其内容请参见如下链接:
https://www.leeandli.com/CH/NewslettersDetail/6693.htm
截至到目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特于2023年1月5日再次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510号公告)(下称“《新暂行办法》”),该《新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予以废止。
《新暂行办法》共十二条,涵盖了《暂行办法》(共十一条)的内容,但针对《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新增了一条规定(第10条)。兹就《新暂行办法》修正及增加的内容说明如下:
1、修正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第1条)
为了回应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迫切审查需求,《新暂行办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局部外观设计时提交的申请文件所应满足的要求,并删除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条文施行后开始审查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新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如下: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上述规定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的表达规范及应满足的要求,也说明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条文出台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开始审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新增了关于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第3条)
《新专利法》首次导入外观设计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新制度。考虑业界对此新制度也迫切关注,《新暂行办法》特新增第3条规定如下: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后申请必须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在先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其附图应示出与在后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设计相同主题的设计;如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3、新增了针对依据《新暂行办法》作出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 (第10条)
《新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前述新增规定所述相应救济方式,将视具体决定的属性,践行适当的救济程序,其程序的选择应与现行针对相关不利决定的救济实务相符。
4、修订了关于新颖性宽限期、开放许可、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交请求的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2条、第7条、第8条)
《新暂行办法》修正明确规定了“提交新颖性宽限期、开放许可、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修正后的第2条、第7条、第8条规定分别如下: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2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2021年6月1日后提交的上述声明进行审查(第7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8条)。”
我们将继续关注《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并及时进行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