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保护政策
理律法律事务所(下称本所)非常重视客户之隐私与个人资料保护,以下请详阅本事务所之隐私与个人资料保护政策。
1.资料搜集之范围
本所基于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新讯、活动通知及进行客户管理、业务推广目的,将会就客户提供给本事务所之个人资料予以搜集、处理或利用。本所搜集之客户个人资料,包括个人姓名、公司名称、部门、职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账号、地址及办理委任事项所需之其他个人资料等。
客户亦得选择不提供上述个人资料,惟客户充分了解倘不提供时将有可能影响本所提供法律服务之时效以及是否能提供法律服务。
2.资料之处理与利用
本所将会在上述搜集目的之必要范围内,就客户提供给本所之个人资料,提供予本所及受本所委任之人,在本所或受本所委任之人所在之国家或地区为处理或利用。
为能符合上述搜集目的,除非客户对于其个人资料另有指示,本所将持续保留已搜集之客户个人资料,惟若本所依法认为仍有留存之必要时,本所将继续保留有关资料。
本所及受本所委任之人得以非加密之电子邮件方式与客户连系,并提供所发行之法令资讯、刊物、研讨会(由本所或他人举办)邀请函及其他通知(客户如不同意前述事项,得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将不提供前述信息)。
3.当事人相关之权利
客户本人得就本所搜集之其本身之个人资料,向本所请求查询、阅览或制给复制本。 客户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请求本所就其个人资料为补充、更正、停止搜集、处理、利用或删除。
客户如拟行使上述任一权利,请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本所提出书面请求。本所就该书面请求之决定,将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次日起15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前述15日期间于必要时,得予再延长15日,本所并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该延长之决定。
客户如请求查询或阅览其个人资料,请于收受本所通知后于通知指定之期间内,至本所通知函指定之地点查询或阅览。如逾期未查询或阅览者,请向本所重新提出书面请求。
客户请求查询或请求阅览个人资料或制给复制本时,本所得酌收必要费用。
4.隐私与个人资料保护政策修订
本所将不时修订隐私与个人资料保护政策,并于该政策有重大变更时,在本所网站上公布其内容。
5.问题和建议
如您就有关上述事项,须与本所联系,或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透过客服信箱与我们联系。
电子信箱:attorneys@leeandli.com
公司地址:11072台北市忠孝东路四段555号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