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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發佈《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510號)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發佈《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510號)
第四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新專利法》”)已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於因應《新專利法》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條文尚未出臺,為了規範《新專利法》的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前於2021年5月25日發佈了《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第423號公告)(下稱“《暫行辦法》”),其內容請參見如下連結: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423號) - 理律法律事務所 (leeandli.com)。
截至目前,《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尚未出臺。國家知識產權局特於2023年1月5日再次發佈了《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第510號公告)(下稱“《新暫行辦法》”),該《新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予以廢止。
《新暫行辦法》共十二條,涵蓋了《暫行辦法》(共十一條)的內容,但,針對《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正,同時新增了一條規定(第10條)。茲就《新暫行辦法》修正及增加的內容說明如下:
1、修正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相關規定(第1條)
為了回應針對局部外觀設計的迫切審查需求,《新暫行辦法》第1條明訂申請局部外觀設計提交申請檔所應滿足的要求,並刪除《暫行辦法》所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於《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審查局部外觀設計申請」的規定。《新暫行辦法》第1條規定如下: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依照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要求保護的局部包含立體形狀的,提交的視圖中應當包括能清楚顯示該局部的立體圖;未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
上述規定明訂了局部外觀設計申請圖片/照片及簡要說明揭露方式,也說明了「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條文出臺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可開始審查局部外觀專利申請」。
2、新增關於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相關規定(第3條)
《新專利法》首次導入外觀設計可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新制。考慮業界對此新制也迫切關注,《新暫行辦法》特新增第3條規定如下:
「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本國優先權的書面聲明。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根據前述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在後申請必須與在先申請主題相同;在先申請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其附圖應示出與在後申請所要求保護的設計相同主題的設計;如在先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其自在後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3、新增針對依據《新暫行辦法》作出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相關規定 (第10條)
《新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複審請求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前述新增規定所述相應救濟方式,將視具體決定的屬性,踐行適當的救濟程式,其程序的選擇應與現行针对相關不利决定的救濟實務相符。
4、修訂關於新穎性寬限期、開放許可、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提交方式相關規定 (第2條、第7條、第8條)
《新暫行辦法》修正明訂「提交新穎性寬限期、開放許可、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可通過電子形式提交」。修正後第2條、第7條、第8條規定分別如下: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第2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2021年6月1日後提交的上述聲明進行審查(第7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第8條)。」
我們將繼續關注《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並及時進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