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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与单一法院制度》即将在2023年实施



 
《欧洲单一专与单一法院制度》即将在2023年实施
 
I.                欧洲单一专利系统
 
欧洲单一专利系统(Unitary Patent System,以下简称UPS)涵盖了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以下简称UP)及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的建置,预计于2023年中实施(暂定202361)
 
UP系指「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其沿用了传统欧洲专利(classical EP patent,以下简称EP)的申请及审查程序,与EP的差异仅在于核准后的领证及生效程序。新制上路后UP将与EP及国家专利并存。新制生效后,针对核准之EP申请人可在专利公告日一个月内选择申请UP,以在所UP成员国取得专利权保护;若申请人无意选择申请UP,亦可循原先程序登录各国取得EP。于非UP成员国取得专利保护的方式仍依现行制度分别至各国进行登录。
 
II.              过渡措施
 
为配合UPS执行期程,欧洲专利局(EPO)202311日起施行两项过渡措施:
 
1.  提前申请单一效力:申请人可在UP制度施行前,提前向EPO提出取得UP的请求,以使EPOUPS协议生效之后尽早登记UP效力。此项过度措施旨在帮助专利权人尽早取得UP(相较于只能在UPS协议生效之后提出取得UP的请求);及
 
2.  申请延后发布EP核准决定:使该专利能在UPS协议生效后核准,以使UPS得以适用该专利,并保留该专利取得UP的机会。此项过度措施旨在避免目前在审的专利申请案件在UPS制度施行之前便已核准EP,因而错过取得UP的机会。
 
III.            因应新制的选择
 
1.     选择UPEP
 
选择UP可透过单一程序向欧洲专利局(EPO)缴交年费,有利于控制缴费期限、减少各国的翻译费(对于以英文提交的UP专利,仅须再提交另一种欧盟语言的翻译)及年费成本。
 
一般而言,指定国若在四国()以上,则选择加入UP在费用上较为有利。目前预计于UP新制启用时适用的成员国有17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及瑞典。未来将可涵盖最多25个欧盟成员国。
 
2.     是否选择退出UPC之管辖(opt out)
 
UPS协议生效后的七年过渡期内,针对获证之EP(未选择申请UP),其无效、侵权诉讼之管辖法院可选择个别国家法院或UPC。且在此过渡期内,EP的专利权人可以声明退出UPC管辖(opt out),退出后管辖权归属个别国家的法院。日后若EP专利权人希望改以UPC为管辖法院,在过渡期内仍有一次机会撤回退出声明(opt in);过渡期结束后,未退出的EP将统一由UPC管辖。若申请人EP专利公告日一个月内选择申请UP,经此方式登录UP者,不具有声明退出UPC管辖(opt out)的选项,其无效、侵权诉讼之管辖法院为UPC
 
需注意的是,若针对EP的侵权诉讼或无效诉讼已于UPC启动审理,则该EP将无法声明退出(opt out)。同样地,若选择退出UPC管辖的EP其侵权诉讼或无效诉讼已于个别国家的法院启动审理,则该EP将无法撤回退出声明(opt in)
 
对于获证之EP是否选择退出UPC管辖,专利权人可以依个案考虑。简而言之,若专利权人作为积极主张侵权的原告,因UPC的判决效力及于所有UP成员国,可减少在各国法院诉讼成本。此外,因为UPC统一审理UPS成员国内的侵权案件,可以预见选择UP将有助于专利权人对跨国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相对地,选择UP可能也有不利,例如,若UPC判定专利无效,则该专利在所有UP成员国内皆将失去效力。专利权人可依照专利案件各自的属性(例如:重要性、请求项强度、授权licensing的状况等)进行相应选择。
 
关于欧洲单一专利新制之说明及过渡措施,可进一步参考欧洲专利局官网信息
 
若对上述新制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理律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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