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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單一專利與單一法院制度》即將在2023年實施
《歐洲單一專利與單一法院制度》即將在2023年實施
I. 歐洲單一專利系統
歐洲單一專利系統(Unitary Patent System,以下簡稱UPS)涵蓋了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以下簡稱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簡稱UPC)的建置,預計於2023年中實施(暫定2023年6月1日)。
UP係指「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其沿用了傳統歐洲專利(classical EP patent,以下簡稱EP)的申請及審查程序,與EP的差異僅在於核准後的領證及生效程序。新制上路後UP將與EP及國家專利並存。新制生效後,針對核准之EP,申請人可在專利公告日一個月內選擇申請UP,以在所有UP成員國取得專利權保護;若申請人無意選擇申請UP,亦可循原先程序登錄各國取得EP。於非UP成員國取得專利保護的方式仍依現行制度分別至各國進行登錄。
II. 過渡措施
為配合UPS執行期程,歐洲專利局(EPO)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兩項過渡措施:
1. 提前申請單一效力:申請人可在UP制度施行前,提前向EPO提出取得UP的請求,以使EPO在UPS協定生效之後儘早登記UP效力。此項過度措施旨在幫助專利權人儘早取得UP(相較於只能在UPS協定生效之後提出取得UP的請求);及
2. 申請延後發布EP核准決定:使該專利能在UPS協定生效後核准,以使UPS得以適用該專利,並保留該專利取得UP的機會。此項過度措施旨在避免目前在審的專利申請案件在UPS制度施行之前便已核准EP,因而錯過取得UP的機會。
III. 因應新制的選擇
1. 選擇UP或EP
選擇UP可透過單一程序向歐洲專利局(EPO)繳交年費,有利於控制繳費期限、減少各國的翻譯費(對於以英文提交的UP專利,僅須再提交另一種歐盟語言的翻譯)及年費成本。
一般而言,指定國若在四國(含)以上,則選擇加入UP在費用上較為有利。目前預計於UP新制啟用時適用的成員國有17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拉托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及瑞典。未來將可涵蓋最多25個歐盟成員國。
2. 是否選擇退出UPC之管轄(opt out)
在UPS協定生效後的七年過渡期內,針對獲證之EP(未選擇申請UP),其無效、侵權訴訟之管轄法院可選擇個別國家法院或UPC。且在此過渡期內,EP的專利權人可以聲明退出UPC管轄(opt out),退出後管轄權歸屬個別國家的法院。日後若EP專利權人希望改以UPC為管轄法院,在過渡期內仍有一次機會撤回退出聲明(opt in);過渡期結束後,未退出的EP將統一由UPC管轄。若申請人在EP專利公告日一個月內選擇申請UP,經此方式登錄UP者,不具有聲明退出UPC管轄(opt out)的選項,其無效、侵權訴訟之管轄法院為UPC。
需注意的是,若針對EP的侵權訴訟或無效訴訟已於UPC啟動審理,則該EP將無法聲明退出(opt out)。同樣地,若選擇退出UPC管轄的EP其侵權訴訟或無效訴訟已於個別國家的法院啟動審理,則該EP將無法撤回退出聲明(opt in)。
對於獲證之EP是否選擇退出UPC管轄,專利權人可以依個案考量。簡而言之,若專利權人作為積極主張侵權的原告,因UPC的判決效力及於所有UP成員國,可減少在各國法院訴訟成本。此外,因爲UPC統一審理UPS成員國内的侵權案件,可以預見選擇UP將有助於專利權人對跨國侵權行爲主張權利。相對地,選擇UP可能也有不利,例如,若UPC判定專利無效,則該專利在所有UP成員國內皆將失去效力。專利權人可依照專利案件各自的屬性(例如:重要性、請求項強度、授權licensing的狀況等)進行相應選擇。
關於歐洲單一專利新制之說明及過渡措施,可進一步參考歐洲專利局官網資訊:
若對上述新制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理律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