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簡介及相關商業方法之專利申請

吳弈錡/林彥/陳子祥
2021年被稱為「元宇宙元年」。在這一年,元宇宙(Metaverse)從概念走向流行,成為科技界和投資界最熱門的話題之一,全球各大企業紛紛進入元宇宙市場佈局。
作為一個新興科技概念,元宇宙目前還沒有公認的定義。在產業界和學術界中,對元宇宙存在許多不同的定義,其中一種較有參考性的定義是由清華大學新媒體研究中心在《2020-2021年元宇宙發展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元宇宙是整合多種新技術而產生的新型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其基於擴展實境(Extended Reality, XR)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基於數位孿生(Digital Twin)技術生成現實世界的鏡像,基於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搭建經濟體系,將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在經濟系統、社交系統、身份系統上密切融合,並且允許每個使用者進行內容生產和世界編輯[1]。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元宇宙係整合各種不同技術之新概念。換言之,元宇宙本身並非一種技術,而是一個技術集。 
一、元宇宙所涉技術大抵可包括如下類別[2]
1.    區塊鏈:核心精神在於去中心化數位貨幣,此等貨幣將可能成為元宇宙中交換貨物及服務的重要媒介。
2.    擴展實境[3]:指結合了實境及虛擬的環境以及人機互動設備,包括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 MR)、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等,擴展實境當中有包含了雲端運算。此項技術對使用者的沉浸式體驗有重大的影響。
3.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4]:主導元宇宙之擴展性及自動化、建構元宇宙中的資產。
4.    三維模組化:創造三維虛擬環境、三維化身(Avatar)。
5.    其他例如網路能力(5G、6G、Wi-Fi 6等)或運算設備(CPU、GPU等)等。 
二、元宇宙相關專利現況:
根據Clarivate Analytics之圖表[5](含中文註解),擁有與元宇宙相關之專利申請人前十名如下,橘色長條代表近十年(2011~2020)內專利公開之總量;而藍色長條代表近五年(2016-2020)內專利公開之總量。從下圖可知,前兩名分別為有擁有電玩產品的Sony及微軟公司,而Samsung及Google次之佔據第3及4名,臉書(Meta)則排名第五。值得注意的是臉書在近五年內元宇宙相關發明數量超越其他公司,顯見其發展重心放在元宇宙相關技術之開發。
三、元宇宙專利申請之台灣相關法規: 
如前揭段落所載,元宇宙是一個數位化的虛擬世界。在元宇宙的構建和具體應用場景中,必然會出現各種新的商業方法(或商業模式)。由於元宇宙數位化的特性,元宇宙相關的商業方法通常都是通過與資訊網路技術、電腦軟體、硬體等相結合來實現的,整體上可能具有技術性,例如利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達到一定的技術效果,從而存在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來進行保護的可能性。 
對於元宇宙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台灣智慧財產權局所發佈之專利審查基準(下稱「審查基準」)在第2篇第12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其在審查上大致上可分為下列三點: 
1.    根據專利法第21條審查: 
專利法第21條明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因此,非利用自然法則或非技術思想等態樣均不符合發明定義。審查基準第2篇第12章記載以下判斷步驟:
根據上述步驟,只要一軟體相關發明為人為安排(如遊戲規則)、數學公式、商業方法、單純的資訊揭示等態樣,都會被認為明顯不符發明定義;而若一軟體相關發明為具體執行對於機器等之控制或處理,則將被認為明顯符發明定義。若一軟體相關發明非屬於上述態樣(即非屬於明顯符合或不符合發明定義),則判定該軟體相關發明是否「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亦即判定該軟體相關發明是否藉由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依據其資訊處理之目的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 
因此,若一元宇宙相關發明僅涉及單純的商業方法,則容易被認為明顯不符發明定義。建議在專利撰寫時應詳細記載商業方法、發明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及其相關發明技術手段,以降低被視為不符核發明定義之機率。 
2.    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1及2款審查: 
專利法第26條第1及2款明定: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元宇宙相關之專利常以功能界定,為使說明書充分揭露以讓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了解並可據以實現,應明確且充分描述實現功能之相關技術內容,如演算法(可以流程圖表示,無須揭露完整程式碼)、軟體各模組與硬體各構件之相互關聯性(例如:功能方塊圖)。例如,針對用於執行商業方法之資訊處理系統,說明書應明確記載如何藉由軟體或硬體實現此方法之相關技術手段。 
一專利之權利範圍係由申請專利範圍界定,而元宇宙相關之軟體發明可以裝置、系統、電腦程式(產品)、電腦可讀取媒體(如硬碟、軟碟等)及其相關方法主張專利標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建議限定各軟體模組、硬體購件之間連結關係及其相關功能,且須由說明書所支持。 
3.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1及2款審查: 
專利法第22條第1及2分別明定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之規定。 
軟體相關發明之新穎性規定與審查基準中新穎性總則之內容相似,即申請前只要未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即符合新穎性之規定。 
軟體相關發明之進步性規定亦配合審查基準中進步性總則之內容,另定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之相關規定。此外,將現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中所載之「技術領域之轉用」、「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及「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等相關規定納為「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例如,許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係使用與前案相同或相似之軟體、操作流程或工智慧模型來處理不同的資料類型(如將處理財務數據之軟體應用於處理醫療數據),此一類型之發明可能會被審查委員視為是簡單的技術領域之轉用,而被認為不具進步性。 
關於元宇宙涉及利用電腦軟體相關技術實現商業方法之發明,應注意的是,在判斷進步性時,前案可選自具相同電腦軟體技術但應用於不同商業方式者。再者,若一發明為利用通常之系統分析及設計手法將商業方法系統化,其可能屬於先前技術之簡單變更,而被認為不具進步性。換言之,若專利與前案之差異技術特徵僅在於商業方法本身,可能認定為先前技術中商業方法的簡單變更,而不具進步性。亦應注意商業方法所產生之「商業效果」原則上不屬於有利技術功效,然若商業方法於發明中實現時涉及技術考量或克服技術困難,對於技術效果有貢獻者,審查時仍會納入考量。 
因此,申請人在申請這類技術領域轉用之專利時,建議於說明書中詳載該技術領域轉用中軟體與硬體結合所遭遇之技術問題、該轉用所導致之硬體或軟體上與前案所載者之差異,及該差異或該轉用所產生之無法預期之技術功效等內容,以增加該發明具有進步性之機會。 
四、元宇宙專利申請之中國相關法規: 
對於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所發佈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的第6節中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確定針對此類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為「在審查中,不應當簡單割裂技術特徵與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等,而應將權利要求記載的所有內容作為一個整體,對其中涉及的技術手段、解決的技術問題和獲得的技術效果進行分析」。具體來說,指南中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層面的審查。 
1.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這一層面的審查就是要判斷權利要求中除了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之外,是否還包含技術特徵。如果包含了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2.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審查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這一層面的審查在第一層面的審查通過後進行,需要整體考慮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特徵來判斷其限定的解決方案是否屬於技術方案。如果該權利要求記載了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採用了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例如,對技術領域中具有確切技術含義的資料進行處理,涉及演算法或商務邏輯的各個步驟體現出與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密切相關),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該權利要求限定的解決方案屬於技術方案。 
3.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定義了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亦即,這一層面的審查是在確定要保護的客體的可專利性之後,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審查。 
這一層面的審查同樣需要考慮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特徵,所述全部特徵既包括技術特徵,也包括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特別是在判斷創造性時,應將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與所述技術特徵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是指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與技術特徵緊密結合、共同構成了解決某一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並且能夠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例如,如果權利要求中的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的實施需要技術手段的調整或改進,那麼可以認為該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在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應當考慮所述的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對技術方案作出的貢獻。 
因此,若希望通過申請專利來保護元宇宙相關的商業方法,在撰寫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時就需要考慮指南的上述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說明書充分公開以及對權利要求的支持等專利法規定的其它要求。例如,對於包括技術特徵又包括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的發明,說明書中應當對解決技術問題的整個過程進行詳細描述和說明,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實現該發明的解決方案,且需寫明技術特徵和與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如何共同作用並且產生有益效果;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應當記載技術特徵以及與技術特徵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演算法特徵或商務邏輯和方法特徵。
 

[1] 清華大學新媒體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發展研究報告》(2021年9月16日)
[2] TTConsultants,Metaverse-Report,https://ttconsultants.com/Reports/metaverse-report/
[3] Yogesh Nayak,Metaverse-Live In the Future,https://ttconsultants.com/metaverse-live-in-the-future/ (2022年4月17日)
[4] Carlos Melendez,The Metaverse: Driven By AI, Along With The Old Fashioned Kind Of Intelligence, https://www.forbes.com/sites/forbestechcouncil/2022/04/18/the-metaverse-driven-by-ai-along-with-the-old-fashioned-kind-of-intelligence/?sh=3c6c01511b36(2022年4月18日)
[5] Carlos Melendez,The Metaverse: Driven By AI, Along With The Old Fashioned Kind Of Intelligence, https://www.forbes.com/sites/anthonytrippe/2021/10/12/heres-whos-winning-the-race-to-dominate-metaverse-tech/?sh=494378b70fc1(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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