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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重點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重點
羅淑文/朱仙莉
勞動部於2026年3月25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除第21條(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相關修正)自2026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已於2026年3月27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正旨在強化雇主法遵義務、確保勞工自提退休金權益,並提升對未成年遺屬及退休人員的經濟保障。
以下為本次修正之四大核心重點:
一、強化雇主落實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義務
本次修正確立了雇主為勞工代收取並繳納自願提繳退休金的法定義務。若雇主拒絕為勞工辦理自提手續,勞工可直接向勞工保險局申報,雇主事後仍須負擔代收繳納之責,且可能面臨加徵滯納金之處分。
二、增設領取月退休金之「猶豫期」
為保障不熟悉請領方式選擇之勞工,新法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為一次請領退休金。但此項變更機會以一次為限,以兼顧勞工之選擇權與行政作業之安定性。
三、提升未成年遺屬請領退休金之時效保障
為確保勞工之未成年遺屬繼承權益,明確規範若遺屬於得請領退休金時尚未成年,其10年的請求權時效將自該遺屬成年之日起算。此舉可避免遺屬因年幼不諳法律規定,導致請領權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四、擴大退休金受法律保護之範圍及強化負責人責任
(一)擴大財產保障:將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保障範圍,由勞工本人擴大至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確保該筆專戶餘額不會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保障遺屬生計。
(二)連帶清償責任:新法規定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之情形,對於變更前積欠的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由舊任負責人及現(新)任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強化雇主之法遵責任。
本次修法反映出我國制度對勞工老年經濟保障之重視,企業應注意內部行政流程是否配合自願提繳機制調整,並留意在負責人更替時之勞退金欠費風險。本所「勞工專業分工小組」長期協助企業因應勞工法令修正,若您有任何需求,歡迎隨時與該小組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