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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OLUTION PRO」、「REVOLUTION SKINCARE LONDON」及「REVOLUTION MAKEUP REVOLUTION LONDON」具先天識別性獲商標註冊
本所代理「REVOLUTION
PRO」、「」及「」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使用於第3類「化妝品相關商品」、第20類「塑膠製化粧品容器」及第21類「化粧品用具相關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審查認為前述三件商標文字使用於指定商品,依消費者認知,通常僅將其視為描述所指定商品性質或相關特性之說明,為不具識別性之標識,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經本所提呈以下答辯理由,成功說服智慧局三件商標中之外文「REVOLUTION」具先天識別性,順利取得註冊。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雖為商標法所明定,惟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3款不具商標識別性之情形,均有「僅由」之文字,其規範理由為:「商標識別性應整體判斷,故縱使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之部分,倘整體觀之,並無礙其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則仍可取得商標註冊」,實務上之運作亦是如此。換言之,只要在任何可以想像得到的觀點下,仍然有些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以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即具有識別性。
二、「REVOLUTION
PRO」、「」及「」三件商標雖皆僅由未經設計之外文所組成,但並未提供指定使用商品之無直接說明,也非直接用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之說明意涵。在同業中並未聞以其當作一習用之名稱,本案三件商標實為商業上慣用之「暗示性標識」,具高度創意及識別性,為具先天識別性之標識,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以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三、智慧局業已核准註冊多件「REVOLUTION」商標指定使用於不同類別之商品,且已有同樣指定使用於第3類化妝品相關商品之「SHEER
REVOLUTION」商標註冊。依行政法之平等原則,智慧局應採相同審查標準並核准本案三件商標審定註冊。
四、商標之文字或圖樣因有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說明或不具識別性者不得註冊專用,為世界各國商標審查一致採用之原則,既「REVOLUTION
PRO」、「」及「」三件商標已於世界多國,特別於美國、澳洲、紐西蘭、英國、歐盟等世界最主要使用英文之國家、組織獲核准註冊,顯見該等國家/組織商標局均認為該三件商標整體確實具有識別性或特別顯著性,已具備有註冊為商標之一切要件,得以註冊專用。
五、智慧局審查後,同意本所上述主張與理由,肯認外文「REVOLUTION」具識別性,得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核准「REVOLUTION PRO」、「」及「」三件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