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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張淑芬/張玉璇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4年7月31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6161號令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率,並落實金融監理之差異化管理精神,爰修正本辦法第24條,並增列第24條之1、第24條之2,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件及應遵循規定。
二、增列保險業停止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件及應遵循規定。

增列保險業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者,因配合會計師簽證或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限情事,其逾限情事視為投資因素所致;另保險業因停止適用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回復以第24條除書規定以外規範作為計算基準,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限情事,其逾限情事視為非投資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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