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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對於「一案兩請」補充說明



針對「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實務,20141014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發明新型權利接續制(一案兩請)之議題研析」公告,針對一些議題提出補充說明。其中,主要議題如下:
 
一、 在專利審查基準指出:對於「權利接續」制度的分割案中,僅允許原發明提出一件發明分割案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一案二請」聲明。
 
此議題研析補充說明:由於新型專利權在「相同創作之發明」公告時會全案當然消滅,故只有一個發明分割案得享有「權利接續」之優惠。其他沒有援用「一案二請」聲明的發明分割案,若沒有不准專利之事由,仍將准予專利,且專利權自其核准公告日起生效,只是沒有接續新型之專利權。
 
二、「一案二請」案中,若發明審查時已無其他不予專利事由,新型專利未及時繳交年費而消滅,但仍屬於利法第70條第2項之規定可回復其新型專利權之情形。此時,由於新型專利的法律狀態為「已當然消滅」,發明案即使已無其他不予專利事由,仍將依法審定不予專利,不會通知申請人在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之間擇一。
 
然而,此例中,如果申請人於發明專利審定前,依專利法第70條第2項之規定已回復其新型專利權者,因已無「當然消滅」之情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依專利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申請人在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之間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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