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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次專利侵權司法解釋草稿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改革開放,中國市場已成為世界各國商業活動必爭之地,不僅專利申請數量日益增加,侵權糾紛案件數也逐漸攀升,使得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與侵權訴訟相關法規的規範密度愈顯不足。為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乃在2009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補充。經過五年餘的運作,最高人民法院又於今年(2014年)7月3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草稿(下簡稱司法解釋稿),公開向外界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期間為1個月,已於2014年9月1日終止。預計最高人民法院將於近日內彙整各界見解,正式公布最終版的解釋文。
此次司法解釋稿共有37條,針對專利權人起訴時應如何主張受侵害的權利要求、侵權訴訟同時亦有無效宣告程序時之處理、權利要求之解釋、侵權判斷原則(例如逆均等論、功能性技術特徵之侵權判斷、禁反言等)、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早期公開專利申請案之技術使用費的計算、間接侵權、現有技術抗辯、標準專利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授權原則、損害賠償的計算及證明等問題,均有極為詳盡的規定,且更加符合國際潮流。茲摘要其中若干規範如下:
l 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符合專利的發明目的。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系爭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者,則應認定不侵權。
l 權利要求以功能或效果表述技術特徵,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徵與說明書所記載實現該功能或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相較,係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功能、達到相同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無須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者,應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徵與功能性特徵相同。
l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於產品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徵限定的使用環境者,未落入專利保護範圍。
l 專利權人在其授權或確權階段曾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陳述意見中曾放棄某技術方案,遭被訴侵權人主張禁反言者,若權利人舉證證明該修改或陳述未被審查員採信、或與專利授權或確權結果無因果關係時,不適用禁反言。
l 外觀設計之相同或近似,應從一般消費者角度全面觀察設計特徵,綜合判斷整體視覺效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系爭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區別的全部設計特徵者,應推定為不近似。此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
l 專利權人請求他人就其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間之實施支付費用時,可適用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相關規定。
l 明知產品是專門用於實施系爭專利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中間物等,而將該產品提供給無權實施該專利者或依法不需承擔侵權責任者實施,構成幫助侵權行為。明知產品、方法可以用於實施系爭專利之發明,而仍透過提供圖紙、傳授技術方案等方式積極誘導無權實施該專利者或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者實施,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l 以實施現有技術作為不侵權抗辯者,原則上只能引用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但若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為一項現有技術方案與公知常識在專利申請日前為顯而易見的組合者,則可允許之。
l 若系爭專利屬於非強制性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所明示的專利,而專利權人曾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就授權條件惡意與被訴侵權人協商,被訴侵權人可主張無須停止其實施行為。
l 法院可命侵權人提供相關帳簿、資料供計算損害賠償數額。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者,法院可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證據認定損害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