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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大陸20148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並於公佈後開始實施,預計於2014年年底前完成各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設置的相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訂定。知識產權法院初期僅審理民事和行政案件。

大陸採四級二審終審,四級指:法院區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個等級,二審終審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相當於當地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佈圖設計(佈局) 」、「技術(營業)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高的案件,知識產權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當事人可上訴至該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則由知識產權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審理。
知識產權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時審理的案件可以實行跨區域管轄,跨區域管轄的範圍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擬限於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或確權行政案件,則統一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舉例而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出的複審駁回和專利無效決定,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將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不再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並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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