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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張淑芬/許瓊文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於20146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21號令公布,並自201466日生效,擇要列示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董事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保險業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二、為檢討保險業行使被投資公司股東權之合宜性,增訂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等規範,另修正保險業投資持有單一被投資公司股票限額之計算基礎。
三、為配合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及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增訂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以及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等,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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