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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序列表電子檔,不列入超頁費計算
智慧財產局(此後稱「智慧局」)於2014年5月15日公告:「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因此,在我國,序列表的定位係屬發明專利說明書之一部分。然而,由於序列表之描述方式並非在於文字表達,且審查重點在於比對、檢索,而非在於理解其意義;因此,智慧局特此公告:「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
在美國、日本、歐洲及PCT之專利實務上,在計算超頁費上,並不將符合一定標準格式之序列表列入超頁費計算。智慧局針對序列表的新作法不但可與國際接軌,更可減輕申請人的負擔。惟,我國電子申請尚不普遍,大多仍以紙本提出申請,因此仍須將序列表列印成紙本呈送智慧局,此舉無法達到節省紙張的效果,也使檔卷體積膨脹。反觀美國,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電子申請廣受申請人使用,以電子申請時,序列表部分不但可以txt檔格式呈送,也不列入規費計算;而以紙本申請時,序列表部分亦可以光碟片形式呈送,無需列印成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