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菸品及藥物之商標不得以贊助電視節目之型態呈現



商標使用乃商標規範之重要核心,不僅涉及商標權人或商標先使用人之商標維權使用之主張(其中包括著名商標之佐證、商標被搶註時商標先使用人之商標先使用證明、商標廢止案有關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之爭議等),另涉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之認定(其中包括商標侵權使用之認定、因應商標侵權控訴時之商標先使用人之商標善意先使用之抗辯等)。
 
至於商標使用之實際型態,商標權人或商標先使用人為行銷其商品或服務,通常會經由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使用其商標。商標法對於商標得否以贊助之型態使用於電視節目,沒有任何規範,並未加以禁止或限制,然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針對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則明文禁止或限制贊助電視節目,其中包括菸品、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及酒類。
 
現行電視節目之產製過程常仰賴外界提供金錢、人力或物資之贊助,贊助者亦透過贊助行為提昇自身形象或表達對節目理念的支持,世界諸多國家均已正視此議題,主要係考量電視節目倘有外部資源挹注,或可使節目內容更多樣豐富,並使內容品質提升。
 
不過,現有法律仍規定節目與廣告應予區分。在此前提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乃制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藉以適度開放電視節目得接受外界贊助(含冠名贊助),但應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並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以維護視聽眾權益、保障編輯獨立自主及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
 
儘管如此,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基於公益之考量,部分商品或服務或團體則明文禁止或限制贊助電視節目:
 
1. 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生產項目者,或下述相關團體禁止為贊助:
 
(1) 菸品。
(2) 跨國境婚姻媒合。
(3)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4) 非法交易之商品及服務。
(5) 政治團體(含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
(6) 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2. 以法令限制廣告呈現方式之商品或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者,於贊助節目時,亦應符合該廣告呈現相關規範:
 
(1) 酒類。
(2) 其他法令限制呈現方式者。
 
3.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認定不適宜贊助者。
 
綜上所述,礙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針對特定商標或服務之明文禁止或限制贊助電視節目,商標權人為行銷其商品或服務而使用其商標時,應注意該規範之相關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