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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4年5月1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院會於2014年5月1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中「股東可扣抵稅額與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稅款得以抵繳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扣繳稅款」之規定,將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原所得享有之扣抵稅額予以減半(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第73條之2),並將於明年(1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換言之,該項所得稅法條文之修正,將使過去兩稅合一制度所採用之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股利扣抵率將從100%降為50%。此外,非台灣境內居住股東獲配股利(盈餘)淨額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稅額,僅得以其半數抵繳該股利(盈餘)淨額應扣繳稅額。
新修正之所得稅法將使股東可扣抵稅額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效果減半,股東實際稅負將升高,且公司過去於1998年1月1日起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於2015年1月1日以後,分配股利(盈餘)給股東時,使股東原本預期可完全扣抵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或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稅額,立即減少一半,將對股東稅捐負擔影響相當鉅大。
雖該所得稅法修正條文之合法性容有疑義,但仍須循行政爭訟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方得予以救濟,其時間曠日廢時。建議公司其在營運計畫之可能範圍內,得適度提高今年之盈餘分配金額,使其股東得依現行法規享有較高之可扣抵稅額或股利所得扣繳稅款之抵繳稅額,避免2015年1月1日新法實施後所造成之抵稅效果減半而增加股東之稅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