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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之「提審法」將於2014年7月8日開始施行



提審法修正草案前於201312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201418日經總統公布,並將自公布後六個月(即201478日)開始施行。本次提審法修正目的是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款保障人權的意旨,並具體體現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所揭櫫「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精神」。茲將本法修正重要條文摘要說明如下:
 
一、明確規範提審對象為被逮捕、拘禁之人,不因其是否基於犯罪嫌疑而有別(第1條):
 
修正後之提審法明揭聲請提審對象不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且增訂聲請提審及聲明不服之程序,免徵費用,俾利被逮捕、拘禁者得即時聲請提審。
 
二、修正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告知事項,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第2條):
 
為使被逮捕、拘禁者明瞭得聲請提審之旨,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另考量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其指定之親友如不通曉國語,將難以知悉或行使聲請提審之權利,爰增訂如不通曉國語者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之規定。
 
三、修正聲請提審之程式,被逮捕、拘禁者聲請提審更簡便(第3條):
 
本次修正已簡化聲請提審程式,聲請提審可以用書狀提出或以言詞陳明,聲請書狀或言詞陳明事項如有欠缺,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
 
四、逮捕、拘禁機關應即時解交法院,提審程序更迅速(第7條):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後,以即時發提審票為原則,逮捕、拘禁的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亦應即時將被逮捕、拘禁者解交法院,由法院即時訊問;如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有困難時,法院得經由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直接訊問。
 
五、增訂當事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第8條):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時,應賦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者、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俾使法院為正確之判斷。
 
六、修正法院審查後之處置程序,以達提審目的(第9條):
 
法院審查後如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並釋放;如認為逮捕、拘禁程序合法者,則應裁定駁回,並將被逮捕、拘禁者解返原解交機關,依原法定程序處理。
 
七、增訂駁回提審聲請之救濟程序,以維人權保障(第10條):
 
法院駁回提審的聲請,得依抗告程序救濟;並增訂抗告法院終結程序之依據,及不得再抗告之規定,以避免程序延滯。
 
八、修正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之刑責規定,以強化提審效能(第11條):
 
規定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包括受公權力委託執行者,若故意違反本法所明定之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以強化提審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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