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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張淑芬/許瓊文

金管會於2014422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3591號令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推動促進國內債券市場發展,及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增列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包括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並明定相關投資條件及限額規範。
 
二、為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作業彈性及資訊透明度,增訂下列規定:
 
(一)    增列保險業得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方式,或得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並應定期揭露相關投資情形。
 
(二)    明定保險業經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應遵循規範,及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需資金之應符合程序、貸款條件、限額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送之書件等,並規定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該事業之財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以及保險業應訂定對該事業必要之內部控制作業事項。
 
(三)    明定保險業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應遵循規範,包括受託機構應符合之條件及保險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之信託契約應包含項目、保險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送之書件及應每年檢具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 
 
三、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但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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