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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免稅案件應備文件已發布
財政部與經濟部於2014年1月29日會銜發布函令,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以下簡稱「審查原則」),並追溯自2011年1月1日後簽約授權案件均可適用。依修正後審查原則,支付予符合條件之外國專利權、商標及電腦程式授權金可申請免納所得稅。
經濟部於日前上網公告,對於申請案件無規定制式申請表格,惟申請時除申請函外,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 產品型錄1份。
2. 技術合作合約書影本1份(含中譯本)。
3. 工廠登記證影本1份;技術服務業者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股份有限公司辦更登記表影本1份。
4. 申請專利權權利金免稅,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權核准證書或依外國法律登記之專利權證書影本1份(如有經智慧財產局核發之授權使用登記證書請一併提供)。並提供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效能無法滿足營利事業產品規格相關證明(如效能差異分析說明) 1份。
5. 申請商標權權利金免稅,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核准證書及授權使用登記證書書影本1份,並提供與本國營利事業技術合作之商標併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之樣品型錄影本1份。
6. 申請電腦程式著作權權利金免稅,檢附外國營利事業擁有電腦程式著作權相關證明文件(如依外國法律登記之著作權證書影本、外國營利事業出具之切結書)以及授權使用相關證明資料影本1份。
7. 委託申請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