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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院對於大陸專利權歸屬爭議之審理
各國專利權制度多採取屬地主義,由某國家或某地區之專利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專利權,其權利之取得及效力,一般均依各該國家或地區法令而定。若當事人間對於在甲國(甲地區)取得之專利權歸屬發生爭執,能否於乙國(乙地區)法院訴請裁判,其準據法又應如何認定,即有疑問。
智慧財產法院針對一件大陸專利權之權利歸屬爭議,於2013年11月14日作成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判決,其認為:基於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之精神,只要被告之住、居所位於台灣,台灣法院對此類案件仍有管轄權;至於權利歸屬之實體判斷,則以權利成立地,亦即大陸之專利法令為準據法。智慧財產法院並就雙方之爭點進行調查後,認定原告請求被告將其大陸專利轉讓予原告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判決僅處理管轄與準據法問題,且其判決結果恰對原告不利。設若於其他類似案件中原告獲得勝訴,亦即台灣法院認定被告應將其大陸專利轉讓予原告,則原告後續應如何請求大陸之專利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尚有待具體案例出現後,再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