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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擴大視、聽覺認知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範圍



立法院於201417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擴大對於視、聽覺認知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規定;此修正案業於同年122日公布施行。
 
按著作權法第53條係關於身心障礙者得合理使用著作之規定,原僅列舉特種類身心障礙者得以特定方式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重製為無障礙格式版本並利用之,而本次修正參酌WIPO《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第4條規定之精神,將得重製無障礙格式版本者明列為包括政府機關或非營利機構團體,及視障者個人及其代理人,以專供該視障者個人非營利使用,且明訂該無障礙格式版本得在該等利用主體間流通,而不限其流通方式。
 

著作權法第80-2條係有關科技保護措施之規定,亦即當著作權人採取科技保護措施保護其著作時,給予其額外之保護,以確保著作權人所採取之科技保護措施不被規避。本次修正參酌WIPO《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第七條規定之精神,於著作權法第80-2條第3項第9款增列除外規定,即依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不適用前揭科技保護措施之規定,以落實保障視障者接觸無障礙版本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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