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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特銷稅「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
財政部20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釋,說明都市土地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雖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仍均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簡稱「特銷稅」)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實務上都市土地依法令有明定短期限制建築(包括區段徵收前及區段徵收中、或重劃中之土地),或雖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者,確有短期頻繁買賣炒作之情形,為落實特銷稅訂定意旨,令釋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上開土地均應課徵特銷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重劃中土地,已於2012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於該函發布日前已訂定,准予補稅免罰外,其餘情形之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釋發布日前,亦准予補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