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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10200531121號命令,擴大適用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規定(1)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應自本命令發布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及(2)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百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2017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惟:
1. 應自本令發布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與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2014年屆滿,得自2014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2. 應自2017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台幣一百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2017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