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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1020053112號命令,即日起擴大適用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依前開規定須設置獨立董事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下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2014年屆滿,得自2014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當年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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