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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2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之範圍
金管會於2013年11月7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2758號解釋令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2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之範圍如下,並自2013年11月9日生效:
一、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1千萬元者。
二、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5百萬元者。
三、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1千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