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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提升我國證券商的競爭力、考量證券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降低對信用評等之依賴、提升證券商自營業務之彈性及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金管會已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證券商經營每一證券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如:股務代理部、債券部或財富管理部)營運。
 
二、證券商辦理現金增資、募集公司債或申請投資外國事業等案件,原規定最近期間未受違規處分之要求,增訂如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另,證券商包銷有價證券業務之條件中,原規定最近半年未受停業處分之要求,限縮至與承銷業務相關之停業處分,且如處分期間屆滿,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三、基於對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金融債及公司債監理的一致性,刪除上市(櫃)證券商於接獲金管會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核准或生效函同一年度內,不得再行申報(請)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規定。
 
四、由於國際間普遍降低對信用評等依賴之趨勢,刪除與信用評等相關之規定,並替代以證券商財務業務條件。
 
五、發行公司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原規定債券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時,其主辦承銷商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得擔任之限制,修正為如銷售對象僅限於專業投資機構時,則不受限制。
 
六、為提升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業務效率及國際競爭力,放寬證券商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以避險目的為限。
 
七、放寬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連結標的範圍,得連結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投信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
 
八、修正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流程規定,回歸其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將相關作業程序與應記載內容,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九、為完備證券交易機制及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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