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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陸註冊法人在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為擴大寶島債券發行規模及參與範圍,並提供人民幣商品投資及資金回流管道,金管會於2013年11月27日開放大陸註冊法人在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一、 發行人資格條件:
(一)大陸地區境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3類銀行及其海外分行或子行。
(二)臺灣金融機構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子行。
(三)大陸地區註冊公司且為我國股票上市(櫃)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列於上市(櫃)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務報表中。
二、 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
三、 發行程序:
(一)發行人應於發行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後,併同相關資料向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報備後,於取得同意函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二)其餘事項依金管會有關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機構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