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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
金管會於2013年9月12日訂定「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訂定重點如下:
一、 明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之條件:
(一)明訂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固定收益投資標的及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應符合之條件。
(二)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國內銀行者,銀行總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至少應達6年(含)以上。
(四)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計價幣別以新臺幣、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五)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到期保本比率應達計價貨幣本金之100%(含)以上。
二、 明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訊揭露事宜:
(一)明訂保險商品說明書應揭露事項。
(二)保險業應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予要保人。
(三)明訂保險業應於保險商品說明書及重要事項告知書揭露之相關事宜。
(四)自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保險業應於收取後,於最近一季之保單價值通知中,以顯著字體向要保人揭露實際之收取費率及金額。
三、 明訂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相關事宜:
(一)保險業應綜合評估要保人之風險承受程度。
(二)明訂保險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及其審查事項。
(三)明訂保險業應進行之行銷過程控制。
(四)明訂保險業應於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後3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基金相關資訊。
四、 明訂保險業應將本作業規範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