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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解釋令
| 金管會於2013年6月4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5341號令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解釋令並自2013年7月1日開始生效,規定如下: | |||||
| 一、 | 人身保險業應於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12-1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之警語。 | ||||
| 二、 | 人身保險業於銷售前點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如擬於銷售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之相關文字者,僅得記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條文內容,且須並列前點之警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