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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張淑芬/許瓊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353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公布日開始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持有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項目之投資總額計算方式,以及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限額比例之計算基礎,由原定「股本與股本溢價」修正為「股東權益」。
 
二、 放寬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B-級及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等項目,並配合訂定相關限額規定。
 
三、 增訂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經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以及得投資大陸地區投資用不動產,並配合訂定應符合之內部作業程序及規範、該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經營應符合條件、國外不動產投資鑑價機構與物業管理機構之資格條件、投資期間應揭露事項等相關規範。
 
四、 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債券商品之資格及範圍,以及明定保險業得比照其他外幣相關之規定從事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幣計價商品之投資。
 
五、 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具業務發展計畫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六、 提高保險業國外資產集中保管機構之家數由二家至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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