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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張淑芬/楊淑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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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3年1月17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自公布日開始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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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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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殯葬設施為保險業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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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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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保險業得投資經營社會福利事業所需之設施,包括對軟硬體設施之開發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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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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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被投資對象如為同法第四條社會福利事業項目之事業者,對同一對象之投資限額提高至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五,以及放寬得投資同條所列社會福利事業項目之證券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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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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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放款所認可之擔保或保證類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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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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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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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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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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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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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於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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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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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從事利害關係人放款應準用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全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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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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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法定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本法第十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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