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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屬自然人之ㄧ般客戶得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謝馥薇/王巍霓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於2013125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爰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已取得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者,若擬辦理涉及兩岸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可逕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毋須先行向金管會取得事前核准。
 
又為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目前係開放複雜度及風險較低之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予ㄧ般自然人客戶承作,銀行公會並因此配合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訂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範本」,並經金管會准予備查在案。
 
依據上開銀行公會頒佈之自律規範,為提供國人多元化理財管道,推升我國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發展之空間,目前開放屬自然人之ㄧ般客戶得辦理涉及大陸地區匯率之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與涉及大陸地區利率、匯率、股權之結構型商品,並得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前述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目前僅開放外匯保證金交易(但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陽春型遠期外匯及買入陽春型匯率選擇權。惟銀行與金融消費者辦理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前,應依上開風險預告書範本充分揭露相關風險,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說明義務等事項,以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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