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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本國銀行辦理外幣授信得徵提之擔保品規定
| 為協助銀行辦理外幣授信業務之推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於2013年2月19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250000340號函公告放寬OBU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得徵提之擔保品種類,並於同日廢止金管會於1997年10月9日金管銀(五)字第09650003710號函。詳述如下: | |||||
| 依過去金管銀(五)字第09650003710號函之規定,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不得以授信戶所持有之非關係企業於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然本次修正後,就以國內銀行之DBU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品之情形,不再限制僅得以借款人「本人或關係企業」所持有之外幣定存單為限,而係開放得提供任何「他人」於DBU之外幣定存單作為擔保品。故未來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即得比照OBU收受借款人本人及他人於境外分行、OBU或D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