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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2012年12月6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行政院於2012年12月6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此次修正草案對納稅義務人影響較為重大之內容,係有下列二項: | |||||
| 1. | 為避免營利事業將盈餘實現於位在租稅庇護所之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財政部參考國際通行之CFC法則,予以增訂並訂定日出條款,俾利調整其投資結構。故自2015年度起,營利事業持有國外關係企業之股權符合規定條件者,應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 ||||
| 2. | 為利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租稅協定,並防止其利用位於租稅庇護所之紙上公司,規避屬人主義課稅(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以維護我國稅收。財政部參考主要國家立法例,增訂自2015年度起,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如立法院順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此部分修正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將有重大影響,故營利事業應儘早因應規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