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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股東同時指派董事與監察人之效力



依據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惟若政府或法人股東違反此條規定而同時由其代表人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經濟部於2012115日作成函釋,就非公開發行公司,該政府或法人股東得自行選擇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後,而缺額由公司另行補選之。至於公開發行公司若有此情事,則應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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