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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簡介


謝馥薇/王瑄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已於1996615日公告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嗣金管會於2012108日發佈訂定「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因此配合修正範本條文。修正範本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契約應揭露銀行資訊之內容,包括銀行名稱、申訴及客服專線及銀行網址等。(第1條)
 
二、 增列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2條)
 
三、 增訂銀行應於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且銀行應對網路銀行網站訊息之正確性負責。(第5條)
 
四、 增列銀行應提供客戶再確認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正確性之機制。(第7條)
 
五、 明示契約未記載之收費項目,銀行不得收取。(第10條)
 
六、 增訂銀行如調高收費標準,應於網頁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之選項,並明定調高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10條)
 
七、 基於風險分擔之法理,並督促客戶注意帳戶異常變動,爰於第15條第3項增訂客戶密碼等遭人冒用或盜用時,銀行損害賠償責任之減免條件,例如: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或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一定期間以上之情形。(第15條)
 
八、 現行條文之規定,係要求銀行就資訊系統遭第三人破解負舉證責任,但未說明舉證之範圍,爰修正相關條文,將銀行舉證責任範圍定義在「銀行端」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第16條)
 
九、 鑒於契約變更應給予客戶表達異議之期限,爰增訂契約如有變更,應給予客戶七日表達異議之期限,特定事項並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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