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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扣報繳受益人所得之時點
| 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下稱「非居住者」),有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信託契約受託人對於非居住者受益人發生之扣繳所得,應否比照辦理,產生遵循上之困擾。 | |||||
| 財政部爰於2012年10月25日發布最新函令確認,受託人對於非居住者受益人發生之扣繳所得,毋須比照一般非居住者之扣繳程序辦理;受託人僅應於信託財產各類所得發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計算非居住者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向國庫繳清所扣稅款及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非居住者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