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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強化證券市場資訊揭露與臺灣存託憑證監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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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公開透明與即時揭露,以維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於2012年陸續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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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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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關係人交易之資訊揭露:擴大關係人交易之規範範圍,將關係人處分不動產及交易金額達重大性標準之其他資產納入規範,並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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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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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於公開說明書及年報中,強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及履行誠信經營情形等之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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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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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外國發行人之資訊揭露:規範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及計畫變更時,應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另增訂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TDR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發行價格訂定方式、發行價格較原股價格之溢折價比率、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等資訊,俾供投資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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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金管會督導證交所、櫃買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完成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監理改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委請產業專家出具意見、加強承銷商評估作業、增訂不宜上市條款、強化TDR資訊揭露及健全TDR退場機制),以期能健全TDR市場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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