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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寬恕政策後首例!光碟機廠商因跨國聯合行為遭處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012912日之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光碟機事業韓商東芝三星儲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Toshiba-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 Korea Corporation,簡稱TSSTK)、韓商日立樂金資料儲存股份有限公司(Hitachi-LG Data Storage Korea Inc.,簡稱HLDSK)、飛利浦建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PLDS)、及日商索尼光領股份有限公司(Sony Optiarc Inc.)等4家公司,至少在20069月到20099月間,針對Dell Inc.(即戴爾電腦)及Hewlett-Packard Company(即惠普電腦)於國外舉辦的光碟機採購招標,在投標前或投標進行中,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之方式互相連繫,交換將要提出之報價、預期投標名次等資訊,且於數次標案中就最終價格及得標名次預先達成協議,另經常交換其他如產能、產量等競爭敏感性資訊,足以影響國內光碟機相關市場之供給需求,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分別處新臺幣2500萬元、1600萬元、800萬元與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因涉案公司之一於201111月間和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公平會獲得該訊息後即嚴密監控並主動立案調查,因有事業獲悉本會已實施寬恕政策而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事證,配合調查。本案是公平會自20111123日修法引進寬恕條款以來,第一件涉案事業提出免除全部罰鍰申請,並獲公平會同意的案件。依「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規定」,公平會必須對申請者之身分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
 
本案是公平會實施寬恕政策後,透過與美國司法部及歐盟之合作進行調查而作成第一件處分跨國卡特爾案件之決議,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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