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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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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2011年2月24日發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實施迄今已逾1年,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並為強化保險業針對不動產投資之內部作業規範,爰修正上開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新修訂之處理原則自2011年8月24日生效,其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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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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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投資用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以不低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三碼為準。本項修正不追溯適用修正前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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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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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保險業應依不動產實際使用情形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作業規範,並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管理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及計算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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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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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及不動產投資內部作業規範,使保險業確實審慎進行各類不動產投資評估,增訂保險業自用不動產及投資用不動產相互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後於一年內出售,應就其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審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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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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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保險業因行使抵押權或為確保債權回收目的取得之不動產未列為自用不動產者,應依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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