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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日前受一國際知名樂器及音樂教育公司(下稱「公司」)委任,對於稽徵機關否定其提供音樂教育服務予樂器經銷商,並以其違反開立發票規定而課處罰鍰之稅法爭議(下稱「本件爭議」)提起行政訴訟,已於近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且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2254號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於今年9月24日經前財政部部長、稅法教授及稅法律師所組成之首屆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以本件判決澄清長久以來之稅法疑義、具體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對於稅法及司法改革有重大貢獻,而決選為首例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謹分享本件判決之要旨與重大影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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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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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爭議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稽徵機關僅提出公司與部分樂器經銷商於財政部賦稅署查核時之不利自白作為唯一證據,而無法提出其他補強證據;本所則協助公司提出公司與部分樂器經銷商間之交易事證,證明雙方交易事實存在。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僅採認不利自白,而完全未審酌公司與樂器經銷商間之交易事證,而為公司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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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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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向公司詳細分析原審判決有構成上訴要件之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公司乃同意本所建議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本件判決最終採納本所提出之上訴理由,認為原審判決有9項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而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另為免罰之勝訴判決,且本件爭議因稽徵機關放棄上訴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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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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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判決採納本所提出之上訴理由,並歸納成3項重要稅法原則,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障、稅法及司法之改革有重大貢獻(以下整理自評選委員會之評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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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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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判決具體論斷原審判決只採認不利於公司之事證,置有利公司之事證不顧,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要件,對於督促行政法院稅法判決品質之提升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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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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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判決闡明稅法應尊重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如例外因避稅行為須以實質課稅調整補稅,稽徵機關應提出實質證據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本件判決就契約自由與稅法調整有開創性之論述,並釐清長久以來之稅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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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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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判決提出罰鍰處罰要件之事實認定,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且其所提證據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否則行政法院即應認定構成處罰要件之事實不存在,有助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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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對於稅法或有關爭議有任何疑問,請不吝與本所稅務專業分工小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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