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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
| 為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行政院積極推動之公共建設投資,及達成持續擴大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管道等目標,並適度提高保險業對公共投資被投資事業重大營業政策的風險掌控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7月19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 |||||
| 一、 | 提高保險業依本辦法投資公共投資事業之限額至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五。 | ||||
| 二、 | 配合「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廢止及新訂「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引用之法據及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名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