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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客觀舉證責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對三大工業用紙業者之聯合行為認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於20127月作出100年訴字第568號判決,撤銷公平會於去年因認定正隆、榮成及永豐餘等三大工業用紙供應業者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規定所為之裁罰處分。
 
本案係源於近年來國內工業用紙價格已多次上漲,經公平會調查發現,正隆、榮成及永豐餘三家業者之市場占有率合計已達9成以上,顯示該市場確為一寡占市場;再者,三家業者之調漲價格、時點及幅度皆相同,但卻均未能就此提出合理之說明。是故,公平會雖未掌握三業者間有聯合行為合意之直接證據,仍以上開間接證據認定三業者存有聯合行為合意而加以裁罰。
 
然而,在北高行之上述判決中,法院特別指出「行政罰之要件事實之客觀舉證責任歸於行政機關。被告(按即公平會)既以原告等違反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為由而裁處罰鍰,則原告等之行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7條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如經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其不利益即應歸於被告」。換言之,法院認為公平會固可運用間接證據法則證明業者間有聯合行為之合意,惟公平會自負有義務「說服法院何以此等間接事實能夠『唯一合理』地解釋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倘公平會未能使法院達「沒有合理可疑」蓋然性程度的確信,而仍有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公平會即應負擔敗訴。
 
在此原則下,法院進一步認為,業者間之一致性外觀尚可再細分為「有意識之平行行為」及受公平法非難之「聯合行為」。前者係指在高度透明化的寡占市場中,廠商因可以立即得知競爭者行為而採取相同因應策略,致生最終外觀之一致性。由於此種平行行為並不涉及業者間之合意,故非屬公平法下之聯合行為。鑒此,公平會雖舉出業者間有價格調漲幅度及時點相同之一致性外觀,但其卻無法排除此等一致性行為可能係出於業者間「有意識之平行行為」,從而未能使法院達「沒有合理可疑」之確信,故法院乃撤銷公平會之原處分。
 
按北高行上述判決實為有關聯合行為認定的重要判決之一。近年來,公平會多以外觀一致性等間接證據,即認定業者間必有聯合行為之合意,例如鮮乳調漲及連鎖超商之現煮咖啡案皆屬是例。在此判決後,公平會如欲再採用一致性外觀為認定,則必須詳細說明何以此間接證據得『唯一合理』地解釋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方才符合其客觀舉證責任。因此,該判決對於日後有關聯合行為認定之行政訴訟案件,其重要性自不可言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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