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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業已上路
陳惠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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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商標法業已於2012年7月1日施行,由於此次修正涉及多項制度變革,諸如擴大非傳統性商標保護範圍、修改聲明不專用之規定、刪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規定以及增訂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相關規定等,配合本次修法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商標法施行細則、審查基準、商標規費收費準則等之修正也已陸續出爐,日前智慧局公告「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就係就原有的「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加以修正,針對非傳統商標即立體、顏色、聲音、動態、全像圖、位置、氣味、觸覺、味覺之意義、審查等一一論述,其已於20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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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準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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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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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非傳統商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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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商標自不以法條所例示之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商標為限,其他依嗅覺、觸覺、味覺等可感知之標識,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規定時,皆有可能申請註冊商標,進而受到商標法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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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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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商標圖樣、描述及樣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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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註冊非傳統商標的情形,除商標圖樣外,申請人通常須另外檢附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以真實表現其商標,而有助於商標權利範圍的確定並有利於審查。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之性質為商標圖樣之補充,目的係輔助商標圖樣之審查,因此,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須與商標圖樣彼此間相互一致,互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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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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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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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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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商標圖樣由6個以下的視圖構成,該等視圖共同構成商標圖樣,相互間無主從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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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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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或功能性部分若以實線表示,並未使用虛線,於商標整體具識別性時,該等不具識別性或功能性部分,應認為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須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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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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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顏色商標之功能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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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具功能性之顏色,係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是達成其使用目的或技術效果所必要的顏色,或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或品質者而言,即具功能性,不得註冊,,例如以黑色指定使用於太陽能收集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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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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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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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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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音樂性質之聲音商標應以五線譜或簡譜作為商標圖樣,非音樂性質之聲音商標則得以文字說明作為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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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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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聲音商標之功能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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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若就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來說,為不可或缺,或會影響商品或服務的成本、品質者,即具功能性,不得註冊,例如照相機快門卡喳聲音於照相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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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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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之申請及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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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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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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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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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商標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亦即,係就該動態影像的整體取得商標權,並未就該變化過程中所出現的文字、圖形、記號等部分單獨取得商標權;如欲就該文字、圖形等要素取得商標權,應另申請註冊ㄧ般文字或圖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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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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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6個以下的靜止圖像作為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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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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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描述,應依序說明動態影像連續性的變化過程,以補充商標圖樣無法表現的連續性動作,此外,並應指明構成該動態影像的靜止圖像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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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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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商標樣本,即存載動態影像的電子載體,其格式並應符合商標專責機關之公告,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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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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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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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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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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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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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商標圖樣為表現全像圖之視圖,在全像圖只有單一圖像的情形,應檢附一個視圖,在全像圖因視角差異產生不同圖像變化時,則應檢附4個以下表現不同圖像變化的視圖,以完整呈現該全像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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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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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全像圖審查重點與傳統平面商標並無不同,只是因為全像圖多用於安全防偽功能,在消費者的認知亦是如此,故全像圖要取得商標註冊,必須證明消費者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不是僅將之作為具有防偽功能的標籤或商品的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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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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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其他非傳統商標之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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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位置商標、氣味商標、觸覺商標、味覺商標審查時應就個案中所檢送的商標圖樣、商標描述及商標樣本等相關資料,準用本基準之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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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上述非傳統商標已為我國商標法保護之客體,筆者建議商標權人應儘快評估其商標在台灣取得保護之可行性,並提出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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