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變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2023年7月5日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將增量抵換機制從「環評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規定事業開發行為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一定比率之增量抵換,同時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來源,擴大鼓勵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若開發單位違反增量抵換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且屆期仍未補正,可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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