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對於物品外觀設計所提供之智慧財產權保護途徑,除申請設計專利或註冊為商標外,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尚明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後略)」,同法29條另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惟何種商品外觀可被認定為前述公平交易所所規範之「著名表徵」?又該如何判斷是否「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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