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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通過「電業法」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通過「電業法」條文修正草案

作者:蘇宜君/鄭 荃
 
我國自106年起透過電業法之修正推動綠電先行政策後,迄今電業自由化已逐步朝發電端多元供給、電網公平使用等方向發展。為持續健全電力市場環境,兼顧效率管理及開放競爭,持續活絡綠電交易市場,同時落實2050淨零轉型目標,電力市場監管機制需與時俱進,經濟部爰擬訂「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3719日正式預告,將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蒐集意見與修正建議。
 
電業法本次修法主要範圍包含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同時為因應強化電力系統、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等新興電力資源之發展,增訂一新電業類別予以納管。此外,考量近年能源價格受國際地緣政治及全球疫情影響而劇烈波動,同時為穩定電力供應並達成淨零轉型目標,各項電源及電網建設皆需仰賴龐大資金挹注,因而評估取消台電公司分割之規定而維持其綜合電業組織型態。謹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其原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間可交易。(修正條文第2條)
 
二、參考日本及韓國之立法例,於電業定義中就非傳統形式之電力供應方式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的類別及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定義;同時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同意備案及執照等相關申請程序,並就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者,新增申請核發執照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期限。(修正條文第2條、第15條、第24條)
 
三、修正電業營業及停歇業報准程序;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營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及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19條、第35條、第80條)
 
四、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之限制,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並修正對應罰則。(修正條文第6條、第75條)
 
五、新增電力交易平台,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視發展狀況滾動檢討,以確保其運作的中立與公開透明。(修正條文第11條)
 
本所設有「能源法」專業分工小組,若您針對電業法修正草案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業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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