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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曾更瑩/楊鎮綱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立法院甫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金融服務(含虛擬資產業者)、電信事業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含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制定防詐措施,課予業者防詐義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通知、救濟及監督程序。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強化管控措施、並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此外,電信事業應落實用戶實名制、配合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服務、並針對國際漫遊服務加強身分及出入境狀態核驗機制。違反相關義務者,可能被主管機關處以連續罰鍰。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特別強化對於數位經濟產業的監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中華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應指派境內法律代表。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並應驗證廣告主及出資者身分、揭露刊登者資訊,並配合各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下架及採取其他防詐措施。第三方支付業者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採取控管措施,並應保存相關資料與交易紀錄。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則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服務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暫停提供用戶服務。此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應於收受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有關詐欺犯罪之資料調取通知日起三日內提供相關資料。違反相關義務者,可能被處以連續罰鍰,主管機關更得為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處置。
除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部分電信防詐措施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將自總統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各該主管機關將制訂相關授權子法以執行防詐措施。
若數位經濟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金融服務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對於反詐欺義務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公司投資小組」及「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銀行專業分工小組」、「資本市場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