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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訂



中央銀行於20249月公告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本次修訂對於金融機構之部分不動產貸款業務施以更為嚴格之限制條件,茲說明本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下修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限額
金融機構就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額度上限原為該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四成,現已下修為前述金額較低者之三成(參本規定第三點第二款)。
2.     新增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置住宅貸款之查證義務
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購置住宅貸款時,除了應按既有規定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相關資訊之外,本次修法另要求金融機構應查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確認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參本規定第四點)。
3.     擴大購置住宅貸款限制之適用對象
本次修正明文規定「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之自然人辦理購置住宅貸款時,亦適用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之限制條件。此外,針對「已有一戶房貸者」之自然人,不論該房貸之住宅購買座落地區,其貸款額度除適用第三點第一款(即不得有寬限期)及第三款(即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規定外,貸款限額上限亦下修至該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原為六成)(參本規定第四點)。
4.     降低餘屋貸款額度之限額
餘屋貸款係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則指屋齡五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住宅(含基地)(參本規定第二點第七款及第十款)。本次修正規定金融機構承作餘屋貸款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其鑑價金額之三成(原為四成)(參本規定第六點)。
上述修正規定業已自2024920日生效,惟就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仍適用錄案時之規定,「已錄案」之案件係指借款人確實於2024919日(含)前已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正式之申請書,並經承貸金融機構錄案辦理之案件。鑒於本次修訂對於金融機構之不動產貸款業務相關限制有重大影響,故建議有向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貸款之需求者,於進行不動產抵押貸款相關規劃時宜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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