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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文案之著作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所謂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語文著作亦屬一環。然而並非所有的語文內容都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必須該等語文內容具有原創性,即具有作者之創意表達或創作性格,才能主張著作權加以保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於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判決中表示,若廣告文案的主要內容為商品的「正確使用方式」與「注意事項」,例如「乾擦」、「用量」、「按摩」以及如何保存等細部說明,則該廣告文案之內容近似於說明書,其撰寫目的在使消費者認識其行銷之商品,並藉此引起消費者對該商品之興趣。智商法院於判決中進一步表示,「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依照原產國商品說明書、商品外包裝盒所撰寫商品特性、用途或保存方法等表達方式本極為有限」,並據以認定該廣告文案之表達方式,難認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作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現今實務上常見文案創作者基於官網網頁、產品介紹等資訊,並加入文案創作者自己使用之心得、觀察紀錄與邏輯編排,進而生成廣告文案。惟參酌本案中智商法院提出之意見可知,此等廣告文案是否得認為已適度呈現創作人之創意及巧思?進而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未來仍須視商品類別並於個案中給予不同考量。